侮辱无罪案例:群里挂被害人照片,其他人过激言论不能归责于被告
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虽存在部分言论不当,但亦未煽动群成员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,微信群内小部分成员对被害人发表了具有过激性的言论,不能归责于被告人。
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虽存在部分言论不当,但亦未煽动群成员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,微信群内小部分成员对被害人发表了具有过激性的言论,不能归责于被告人。
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虽存在部分言论不当,但亦未煽动群成员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,微信群内小部分成员对被害人发表了具有过激性的言论,不能归责于被告人。
2018年6月至7月,李某某将上述文章、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,相关贴文被转发2万次,评论115次,点赞1033次,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,给自诉人冯某造成极大心理压力。
2020年7月7日18时许,被告人郎某涛在某小区东门快递驿站内,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某,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。
侮辱、诽谤案依据《》第246条,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除外(如引发群体性事件、损害国家形象等)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依据《刑法》第257条第1款,但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。虐待案依据《刑法》第260条第1款,但若被害人无能力告诉或受强制、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。